更新时间:2016.03.2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7月31日
(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中的“国家批准的”。
二、删去第十七条。
三、删去第三十三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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