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2000年1月10日《关于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使用事宜的请示》(陕工商标字[2000]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第896536号“维思通”、第353889号“吗丁啉”、第1206275号“妥泰”和第627498号“采乐”商标的注册情况及来函所附标识,我局认为,对“维思通”、“吗丁啉”、“妥泰”字样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法》第30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但对“采乐”字样的使用,属于上述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二000年三月三日
附:陕西省工商局关于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使用事宜的请示
我局在商标管理中发现,个别企业注册商标中的文字字体是手写体,而在实际使用时为印刷体;注册是楷体,在实际使用中为黑体;注册文字排列是横排,在实际使用中为竖排,或注册是竖排,使用时为横排。这样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请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