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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06号――关于开通中美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服务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5.12.28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06号
【发布日期】:2014.09.29
【实施日期】:2014.09.29
  为方便专利申请人办理要求优先权手续,提高专利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美国专利商标局达成的协议,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14年10月8日起开通中美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服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又向美国专利商标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并要求该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的,美国专利商标局将自动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取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并要求该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自动从美国专利商标局获取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本服务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按照中国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未能在中国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期限内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经美国专利商标局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本服务适用于2014年10月8日当日或者之后提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但不适用于申请人依据《专利合作条约》提交的国际申请或者要求以国际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的情形。
  自本服务开通之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通过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AS)获取首次申请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的优先权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本服务不收取费用。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