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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号码管理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28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知发管字〔2009〕115号
【发布日期】:2009.06.09
【实施日期】:2009.06.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示范创建市、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
  为充分利用“12330”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号码(以下简称“12330”)资源,规范电话服务的内容与流程,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树立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服务工作的良好形象,现就加强“12330”号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方式
  “12330”为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服务专用号码。该号码资源由我局集中管理。我局批复设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可以使用“12330”号码资源,所发生的呼叫平台租赁费用由我局承担。省(区、市)局批复设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通过省(区、市)局向我局申请,经批准可以使用“12330”号码资源,所发生的呼叫平台租赁费用由省(区、市)局确定承担方案。自行开展维权援助工作的省以下知识产权局或其自行设立的维权援助中心,须达到一定的服务标准,并通过省(区、市)局向我局申请,经批准可以使用“12330”号码资源,所发生的呼叫平台租赁费用自行承担。
  各地“12330”服务平台的建设应符合我局规定的标准。有关建设方案、数据的变更应报我局专利管理司统一办理。
  “12330”号码资源属国家所有,各地方局不得转让、出租该号码,不得将该号码用于经营目的或改变号码的公益服务性质。
  二、服务内容
  “12330”电话号码要按照我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7〕157号)、《关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开展举报投诉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2008〕414号)的规定,提供维权援助服务和举报投诉服务。
  各地方局可以在上述服务内容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增加其他公益服务内容。增加“12330”电话服务内容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我局专利管理司备案。
  三、服务标准
  各地方局应及时制定并对外公布当地“12330”电话服务的流程,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我局专利管理司备案。
  法定工作日工作时间“12330”电话必须有人值班。电话服务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每次电话服务要进行简要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来电时间、通话内容要点、来电人身份类别、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别、电话服务类别等信息。
  我局将通过电话暗访、调取电话录音等方式,对各地“12330”电话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并将结果作为对维权援助中心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
  四、情况汇总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应于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分别将上年度下半年、本年度上半年本行政区域内“12330”号码的使用情况报我局专利管理司。各有关省以下知识产权局应及时向省(区、市)局报送当地“12330”号码的使用情况。
  特此通知。
  附件:“12330”电话服务记录表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