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2002年12月31日《关于花葵种子使用“红旗星火”和“益民星火”商标是否属于商标近似的请示》(内工商商广字[2002]190号)收悉。先批复如下:
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三十一类植物种子等商品上的“益民星火”及图形商标,是内蒙古杭锦后旗益民种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650670号,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来函及所附材料,我局同意你局的定性意见,即使用在葵花种子等商品上的“红旗星火HONGQIXINGHUO”文字与“益民星火”及图形商标,不够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2003年1月6日
附:
关于“红旗星火”与“益民星火”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请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我区巴彦淖尔盟“杭锦后旗红旗乡农科站经营部”于2000年4月26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在31类中的花葵种子注册“红旗星火和图形”评音的组合商标(注册商标附后)的申请,申请号为:2000055612。商标局在2002年《商标公告》第5期(此期将申请日期错写成为2001年4月26日)第一次予以公告。第二次公告2002年第17期,注册号为1763768。另外,我区“内蒙古杭锦后益民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8月23日也提出在31类中的花葵种子注册“益民星火和图形”组合商标的申请,《商标公告》2001年第26期第一次予以公告,2001第38期第二次公告,注册号为1650670。目前“内蒙古杭锦后旗益民种子有限责任公司”向地方工商局提出投述,述当地“杭锦后旗红旗乡农科站经营部”使用在31类中的花葵种子商标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求维权。我局认为,“红旗星火”和“益民星火”在名称上虽有相近似的词语,但由于两个商标都是组合商标,直观上有很大的区别,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故不够成侵权。妥否,请指示。
附:“红旗星火”商标和“益民星火”商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