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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关于驰名商标认定期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29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21
【实施日期】:1999.10.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1995年4月以前认定的19件驰名商标认定时间于今年8月14日满三年,1997年认定的23件驰名商标也将于明年3月满三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时间已满三年的驰名商标,自满三年之日起,自动失效;
  二、原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保护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我局重新提交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三、向我局重新提交认定驰名商标申请时,应当说明其法律诉求情况,并附送近三年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年销售量、利税、同行业排序等,须经国家级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出具证明)及广告发布情况的材料;
  四、驰名商标认定满三年后未经商标局再次认定而在广告或其经营活动中称其为驰名商标的,按《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请你们接到此通知后,迅速通知有关驰名商标企业,并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工商局
                        商标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