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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马德里体系内荷属安的列斯解体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5.12.29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01
【实施日期】:2010.12.01
  我局近日收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信息通报,2010年9月30日,因荷兰王国国内宪法关系的修改,荷兰王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递交了一份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及其在荷兰国内某些领土的适用的声明。
  根据声明,前荷属安的列斯自2010年10月10日起解体为三个新的领土实体,分别为库拉索岛、圣马丁岛和荷属加勒比地区(包括波内赫、圣尤斯特歇斯和萨巴岛)。这三个地区仍属荷兰王国,但各自实行独立的商标法规和行政制度。
  该声明对马德里体系产生的影响如下:
  一、对于含有指定前荷属安的列斯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自2010年10月10日起,将在库拉索岛、圣马丁岛和荷属加勒比地区(包括波内赫、圣尤斯特歇斯和萨巴岛)继续有效。
  二、对于含有指定前荷属安的列斯但尚未登记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或后期指定,如登记的国际注册日或后期指定日在2010年10月10日之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将自动登记为指定解体后的上述三个领土实体,并适用各自的商标法规和行政制度。
  三、自2010年10月10起,新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或后期指定申请,如申请中含有指定前荷属安的列斯,国际局将不再对此项指定进行登记。
  四、指定库拉索岛、圣马丁岛和荷属加勒比地区(包括波内赫、圣尤斯特歇斯和萨巴岛),适用马德里议定书,指定费用适用标准规费(即:100瑞士法郎),驳回期限适用自国际局通知各主管局起一年。
  五、根据上述变化,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中文申请书(书式一和书式二)和外文申请书(MM2、MM3、MM4、MM11)已做相应更新,具体见中国商标网(sbj.saic.gov.cn)马德里申请一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