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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5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05
【实施日期】:2008.11.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暂行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
 
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暂行规定
 
  公文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重要工具。为了规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公文工作,理顺关系,提高效率,现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级局”)以及其他城市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报送公文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行文要求
  (一)向国家局报送的公文,是国家局了解情况、制定政策、指导工作、解决问题的重要依据,因此,行文必须认真、准确、及时,符合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并确保国家秘密。
  (二)行文要情况属实,观点明确,文字凝练,并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要求,且印制清晰。应由省级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如有附件,应在正文后注明名称。
  (三)省级局向国家局行文常用文种为“报告”和“请示”。“报告”用于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其中不得夹带请示的事项或建议的内容。“请示”用于请求指示、批准,要“一文一事”,请求批复的问题应明确,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手机)。
  报送请示,要预留处理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两周,紧急事可即时行文报送。
  二、报送程序
  (一)省级局可直接向国家局报送公文;其他城市知识产权局均应通过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局报送。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向国家局报送的公文,应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局。
  (二)报送公文,主送机关应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具体要求的除外),不宜直接向局领导本人或局其他内设机构报送,更不宜多头分送。
  (三)报送公文的份数为:报告5份,请示、函1份;其他有关材料,按要求的份数报送。
  (四)国家局办公室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向国家局报送的公文,一律由办公室统一接收,再转呈分管局领导批示或批转有关部门办理。
  (五)省级局向国家局报送公文,应由本局办公室(或综合处)统一报送,不宜由其他内设部门报送。
  (六)报送公文,可发平信、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但不宜重复发送。涉密公文,要按密件报送规定报送或发密传。
  三、公文督办
  (一)省级局要加强对所报公文的跟踪督办,可随时向办公室秘书处(电话:010-62083222)查询公文的办理进度,并督促办理。
  (二)省级局要完善自身的公文办理督促检查制度,落实专管人员。对国家局限期办理的公文,要按时完成;未限期的,一般应在两周内完成。如不能按时完成,要提前说明原因。
  各省级局要按照本规定精神,对所辖地各级知识产权局提出明确要求,保证公文运转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