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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29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09.06.04
【实施日期】:2009.06.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国务院相关部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为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帮助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应对金融危机,有效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我局决定开展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此次试点工作将在前三批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规模和范围,在不同类型的企事业单位中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广泛提高企事业单位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并从中总结典型经验,形成具有宏观指导意义的政策,以此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按照《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管字〔2000〕2号)、《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指南》和《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试点方案》组织实施。
  二、此次试点工作拟确定1000家左右企事业单位参加。每个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可推荐20-30家单位申报,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可推荐10-15家单位申报。前三批试点单位原则上不在推荐之列。此次试点工作以企业为主,可选择部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纳入此次试点。
  试点工作自申报单位被我局确认之日起算,为期两年,两年后由我局统一组织验收考核。
  三、各省区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各省级局”)要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结合地方产业振兴规划和本地区经济发展特点,组织辖内企事业单位的申报工作,指导申报单位认真填写推荐表、制定试点工作规划,并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步审核,择优推荐。
  同时,各省级局要根据试点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内容,结合本地区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试点方案,并确定此项工作的联系人。
  请于2009年6月30日前将辖内企事业单位的申报函、推荐表、试点工作规划汇总、排序,连同各省级局的推荐函、试点方案、联系人信息一并报我局专利管理司。
  四、国务院相关部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参照上述要求推荐企事业单位参加试点申报,并酌情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试点方案
  2.第四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推荐表(略)
  3.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指南
  4.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略)
  5.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专利试点工作考核评价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00九年六月四日
  附件1
第四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
试点工作试点方案
  在认真总结前三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为推动我国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更好地适应当前国内外新形势,提高企事业单位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并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典型经验,以指导和推动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提高我国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创新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进而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全国企事业单位的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第四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
  一、指导思想
  试点工作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目标,结合当前全球金融危机形势,响应国家产业振兴调整规划和重大战略部署,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大力推进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不断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其平稳应对金融危机,有效参与国际国内竞争,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效支撑。
  试点工作将继续沿用“以试点促推广普及”方针,不但要通过试点取得经验在全国推广,也要通过这种国家层面的试点工作有效带动各省区市的试点工作,从而使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基层得以更好的贯彻落实。试点工作将逐批滚动进行,不断形成规模引导效应。
  二、试点内容
  (一)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试点单位要按照研发投入的一定比例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专门用于企业内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各环节的开支费用。试点单位要建立专门管理企业知识产权的部门,由本单位管理层领导出任负责人,并安排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整个单位知识产权的总体规划、运营,必要时可吸纳技术研发人员作为知识产权兼职管理人员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等具体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以专利为主)管理规章制度
  试点单位要参照本试点方案和《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指南》,创造性地建立符合本地区、本单位特点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惩制度、知识产权工作考核办法等,探索将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制度与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工作有机结合的管理方法。
  (三)加大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力度
  加大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力度,主要是为了维护本单位的自主知识产权能够获得应有的权益,并在此基础上促进形成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各单位要按照《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指南》中的要求,切实抓好每个环节的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专利技术开发;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核限定;专利评价、评估;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贸易、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等;与专利技术及专利产品相关的档案管理及对相关人员的规范;专利权的保护,如专利侵权调查、专利诉讼、专利权边境保护;职工的入厂保密协议、职务发明创造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奖惩协议等。
  (四)加大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力度,全面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实施工作
  各试点单位要深入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充分运用知识产权规则,把知识产权转化为企业竞争力。要加大对与本单位有关的国外知识产权制度和WTO相关规则的研究力度。本单位在涉及重大利益的投资、立项、引进、合资、合作、营销、专利申请和维权等决策前,要充分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合理建议,把对专利制度的运用融入到本单位的研发、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之中。
  要全面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最主要目的是合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花最少的代价去寻求最大的市场利益。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工作,让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工作直接为企业发展服务。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工作时,要牢牢把握有利于本单位的市场开发、市场垄断的原则;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信息特别是专利信息的分析和运用。
  (五)加大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力度
  试点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全体员工,特别是决策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对专利及有关知识产权知识的认知程度。要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培训计划制定本单位的培训方案,通过多种途径培训出能够胜任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知识产权人才。
  (六)建立符合实际的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考核评价机制
  建立科学的、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考核评价机制,有利于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有利于促进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参照《第四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考核评价表》的有关内容,制定有利于促进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开展的知识产权工作考核评价表。主要内容应包括:知识产权管理规章、机构人员职责、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实施、专利奖惩机制、专利资金投入增长率等。要把专利考评指标同本单位职工的职称、职务晋升和奖惩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职工开拓市场、投入技术创新的积极性。知识产权工作开展得较好的单位,可结合实际建立符合需要的知识产权工作考核指标。
  三、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试点单位的申报与确定
  1.试点单位的申报采取企事业单位自愿申报的方式。申报试点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应为产业发展前景广阔、成长性好、技术创新活跃的国内企事业单位;在本行业(或本地区)专利申请量、拥有量相对较多,知识产权工作在企业活动中居重要地位,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有专兼职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申报时应当提交正式申报函和试点工作规划。必要时,相关市级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可对辖区内欲申报试点单位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组织和指导。
  2.各省级知识产权局统一组织辖内企事业单位申报试点单位,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步审核,确定申报名单,汇总企业申报材料并出具推荐函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
  3.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各省级知识产权局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最终的试点单位名单,并行文予以公布。
  (二)试点工作的部署
  1.此次试点工作为期两年,拟在2009年6月份正式启动。
  2.试点工作采用“适度委托”的方式进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开展具体的试点工作。
  3.在试点工作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政策指导、人才培训、战略研究和信息利用等方面给予政策性的引导和支持,并统一组织对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进行终期验收。
  4.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一指导下,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参照本试点方案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的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各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参与试点的企事业单位的特点制定本地区的试点方案;要指导试点单位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要定期组织试点单位进行培训、专题交流等活动。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对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进行实时跟踪和有效监督,特别是要及时组织开展各试点单位试点工作的中期检查,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一组织下开展试点工作的终期验收总结工作。
  5.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向当地政府申请设立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专项经费,并督促试点单位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
  6.各试点单位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省级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根据本试点方案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完成各项试点内容。
  7.国务院相关部委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参照上述规定,组织辖内企事业单位的申报试点工作,并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各项事宜。
  附件3
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指南
  为指导试点企事业单位能够制定出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专利管理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指南以供参考。
一、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包括:总则、专利工作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专利工作的考核、附则。
  (一)总 则
  制定专利工作管理制度的目的;专利工作的目的与任务;制度的适用范围。
  (二)专利工作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专利工作机构及其职责;专利制度的运用;专利产权的管理;专利奖惩。
  (三)专利工作的考核
  专利工作考核、评价指标的制定与实施。
  (四)附 则
  本制度的解释权;本制度的实施日期。
二、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专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利工作的目的:在研发、生产、经营活动中充分运用专利及专利制度的特性和功能,增强本单位的市场竞争力,争取最佳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专利工作的任务: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专利工作方针、专利战略和具体工作措施。
  第四条 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实施范围:本制度在本单位各部门及下属单位施行。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专利工作部,负责本单位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单位设立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由专利工作部统一管理,用于专利培训、专利奖酬、专利工作事务及专利信息网络建设等费用支出。
  第七条 本单位专利工作部的基本职责包括:
  1.制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2.制定专利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3.组织、参与专利战略的制定和实施;
  4.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各部门的专利工作;
  5.组织专利宣传、培训;
  6.管理专利文献,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提供专利信息检索、分析服务;
  7.管理专利申报工作,提供专利咨询服务;
  8.办理专利申请、专利权的维护、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专利权质押、专利广告证明和处理本单位专利纠纷等事务;
  9.实施专利奖惩;
  10.管理专利工作专项资金。
第三章 专利制度的运用
  第八条 本单位在涉及重大利益的投资、立项、研发、引进、合资、合作、营销、专利申请和维权等决策前,要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第九条 本单位在经营性投资决策前,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有关投资决策的可行性建议。
  第十条 本单位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立项前,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其中包括失效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引进、合作或自主研发等方面的建议。
  第十一条 本单位在自主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前,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避免重复研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效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建议。
  第十二条 本单位在引进技术、设备决策前,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引进方案;特别在引进技术、设备中含有专利的,应先由专利工作部核实其专利法律状态,提出有关可利用性的建议,并定期监视其法律状态。
  第十三条 本单位在进行产品销售和出口贸易时,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明确该产品在销售地和出口地的专利法律状态,避免侵犯他人专利。
  第十四条 本单位在合资、合作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应由专利工作部对拟合作的项目进行综合分析,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合资、合作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 本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当被控侵犯专利权时,应由专利工作部利用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本单位在签订与专利有关的贸易合同时,应由专利工作部根据具体情况,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由合作方提供合法证明文件的要求和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赔偿的条款建议。
第四章 专利产权的管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被批准后,本单位为专利权人。
  第十八条 本单位在聘用员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前,应当与员工签订由专利工作部制定的有关职务发明创造协议。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与其它单位、个人合作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应签订技术合作、委托协议,协议中必须约定研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
  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应先申请专利,方可进行论文发表、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奖、技术、产品展览和销售等可能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完成后,应先报专利工作部备案,专利工作部应适时组织专家对职务发明创造进行评价,适宜申请专利的应进行专利查新检索,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是否申请专利及申请的时机、种类和国别。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建立专利档案,专利工作部应对单位所有专利或专利申请进行监视和管理,适时维持或放弃。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在实施专利项目时,生产和销售部门应当将专利实施的情况定期上报专利工作部,专利工作部应当对专利实施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是否继续实施或改进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在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专利权质押、专利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前,应由专利工作部组织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工作部应定期组织评估本单位的专利资产,并将其纳入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转让专利权或专利实施所得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比例纳入专利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在实施专利保护和市场监视时,专利工作部要及时掌握本行业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对有损于本单位权益的他人专利及专利申请应及时启动相应法律程序;对侵权行为,应当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应对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在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时,专利工作部要及时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建立职务发明创造保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在专利申请公开前,员工对申请专利的技术或产品负有保密义务,要有员工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奖惩协议、借阅管理规定、密级确定规定、归档管理规定。
第五章 专利奖惩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对运用专利制度特性和功能给单位带来收益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本单位设立专利工作奖,每年根据专利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对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鼓励,包括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对被授予专利权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奖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应将二十九条至三十二条所述的获奖人员的奖励情况记入其业务考核档案,作为职务、职称提升,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对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任人,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
第六章 专利工作的考核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要有年度专利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并将其列入各部门及其领导的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六条 考核指标是指对专利及专利制度特性和功能的运用状况,包括专利拥有量、实施率、收益率;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专利事务管理;专利工作经费落实;专利奖惩执行等指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专利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