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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打假行动若干事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29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5
【实施日期】:2001.03.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专利工作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机关:
  为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开展知识产权打假行动,维护消费者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制度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重要作用
  目前,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这类行为不但直接损害消费者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威严,扰乱市场秩序,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创新水平、投资走向、国际声誉与经济发展。所以,近年来许多国家的政府组织加大了知识产权打假行动的力度,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将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与贸易制裁挂钩。当前,我国正处于调整经济结构、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关键时期,如何通过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我国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要求“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要进一步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和制裁各种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和纠纷案件。”国务院对坚决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市场秩序也作出战略部署。对此,我们必须从大局着眼,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充分估计到知识产权保护在推动商品市场与要素市场、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有形资产市场与无形资产市场有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开拓进取的精神,真抓实干,切实采取有效的知识产权打假措施,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二、加强协作,提高成效
  今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和第一个“4·26”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即将来临,各地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机关应依法充分发挥职能,一方面主动支持配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举办的有关活动,一方面积极争取工商、公安、版权、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支持,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教育、传播、咨询活动与执法行动。当前,应着重介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各地应根据实际,对消费者与权利人反响强烈的、影响社会公众利益较大的、涉外的知识产权侵权、假冒、冒充行为,及时采取执法行动。对以暴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争取公安机关支持,坚决予以制止;对执法中发现的违反刑法的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转来的应由专利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及时受理。对海关依法采取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行动,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积极协作。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与交流,以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行政、司法协调运行机制的成效。
  对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整顿市场秩序的有关部署,必须给予及时、认真的贯彻落实,对有关执法部门的执法协作要求,应快速反应、依法给予全力支持;同时,在参与政府的有关决策中,从通过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创新体系建设的角度着眼,积极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三、抓重点,抓大案、要案
  对当地影响广大公众利益的、消费者与权利人反响强烈的、涉外的、标的额较大的案件,要尽可能利用每年“3·15”、“4·26”等期间将其曝光,同时,要将这类大案、要案及时报我局。
  对适于公开处理的大案、要案,应予以公开处理。
  对当地重大核心技术及优势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应予以跟踪、分析和指导。
  四、加强地方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机关与社会公众的联系
  各地应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咨询电话及举报电话,保持社会公众与各地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机关之间的联系畅通,以便于监督、举报知识产权假冒、冒充和侵权行为,便于广大消费者直接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和信息。
  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每年的“3·15”、“4·26”、“7·1”(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日)期间和其他时间,定期举行知识产权保护接待日,并将日期提前通过媒体公开。
  适时推动知识产权执法信息上网,促进社会各界通过网络方式与各地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机关联系。
  五、举行专项执法行动
  各地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就流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举行专项执法行动;对在本地召开的有关商品、技术、投资、贸易洽谈交易会、展览会,应派专人监控知识产权侵权、假冒、冒充行为;在每年的“3·15”“4·26”等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举行执法联合行动。
  接此通知后,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执行情况报我局。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