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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29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3.11.21
【实施日期】:2013.11.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2011-2020年)》精神,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骨干企业,根据《关于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3〕36号)要求,在有关部门和各地方的推荐下,经审核,确定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等127家企业为第一批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见附件1)、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 771家企业为第一批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名单见附件2),期限自2013年12月至2015年11月。
  一、各示范和优势企业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作的总体要求,在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指导下,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示范工作方案或优势培育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经所在省知识产权局审核后印发,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备案)。方案要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机制、工作措施,建立顺畅有效的工作机制,部署落实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作各项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着力提升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不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加快形成企业知识产权竞争优势,有效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二、各企业要明确专项工作的责任人、联系人,与所在省知识产权局建立工作联系机制;注重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按时做好年度信息报送工作;培育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要及时报告所在省级知识产权局。
  三、各有关省级知识产权局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整体工作方案,深入指导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切实开展相关工作,及时监督和检查工作进展与成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四、各有关省级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工作总结,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省年度培育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培育工作计划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在培育工作开展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五、请各有关省级知识产权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相关企业,并会同本地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继续采用针对原“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进一步集成资源,加大支持力度,有针对性地对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特此通知。
  附件:1.第一批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
  2.第一批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