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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厦门等18城市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29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3.09.17
【实施日期】:2013.09.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按照《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1〕160 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3〕15 号)的规定和要求,经初审和专家组评审,确定厦门市、宁波市、长春市,东莞市、无锡市、株洲市、泰州市、潍坊市、淄博市、合肥市、嘉兴市、南阳市、湖州市、昌吉回族自治州、新乡市、贵阳市,常熟市、昆山市(按照副省级、地级、县级市的顺序,同级城市序列按照专家评分从高至低排序)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示范时限自2013年9月至2016年8月。
  请各有关省级知识产权局按照城市知识产权示范工作要求,加大工作投入,持续强化对示范城市工作的指导支持力度。要组织示范城市根据自身实际,认真研究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工作专家指导组意见中提出的工作深化与改进方向的建议,以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建设为核心,制定城市知识产权示范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经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核后印发,并报我局专利管理司备案)。推动知识产权示范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部署落实各项措施,加大支持保障力度,确保示范工作取得实效,切实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实现知识产权对城市创新驱动发展与提高城市竞争力的有力支撑。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3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