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免费注册] [忘记密码]

不区分大小写,换一张

知信通 > 法律法规 > 正文

目录

查看全文

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6园区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29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知发管函字〔2014〕9号
【发布日期】:2014.01.28
【实施日期】:2014.01.28
江苏、河南、湖南、广东、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84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管字〔2013〕  335号)规定和要求,经集中评定、综合评比,现确定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开发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6个园区(按照专家评分从高至低排序)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我局将对示范园区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跟踪管理,每3年对示范园区工作复核一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评定专家组评审意见,我局提出了《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各有关省局要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建议,会同各园区管委会制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规划,并报送我局专利管理司备案;重点对示范园区给予政策倾斜和经费支持,指导各园区管委会认真落实工作规划,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各园区管委会要针对《指导意见》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精心制定工作规划,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措施,完善保障体系,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圆满完成,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在促进园区经济社会发展与提升区域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指导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