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河南、湖南、广东、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84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管字〔2013〕 335号)规定和要求,经集中评定、综合评比,现确定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开发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6个园区(按照专家评分从高至低排序)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我局将对示范园区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跟踪管理,每3年对示范园区工作复核一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评定专家组评审意见,我局提出了《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各有关省局要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建议,会同各园区管委会制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规划,并报送我局专利管理司备案;重点对示范园区给予政策倾斜和经费支持,指导各园区管委会认真落实工作规划,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各园区管委会要针对《指导意见》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精心制定工作规划,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措施,完善保障体系,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圆满完成,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在促进园区经济社会发展与提升区域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指导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