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西施兰注册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请示报告所述,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商标注册人)与西施兰联合企业有限公司(商标使用人)签订的是独占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合法有效,应依法保护。在合同有效期内,被许可人依据合同取得了“西施兰”牌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发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直接受侵害的是被许可人的权益。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有关规定,西施兰联合企业有限公司依据其享有的独占使用权,可以和商标注册人作为共同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单独起诉。
199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