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06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0月8日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基传
二000年十月二十七日
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
(五)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一)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
(二)对各盛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的国产软件产品备案;
(三)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各地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
(四)授权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
(五)制定全国统一的软件产品登记号码体系、制作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发布软件产品登记通告。
盛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销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
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均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三)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四)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五)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及原开发单位提供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并按照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备案所需材料提交,报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后,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软件产品样品;
(四)该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五)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或信息产业部认可的其他测试材料;
(六)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政策和规定的证明等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其经营范围中包括计算机软件业务(包括软件的技术开发或软件产品的制作);
(二)具有生产软件的条件和技术力量;
(三)有固定的生产场所;
(四)具有软件产品质量的保证手段和能力。
代理商应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代理资格证书,其中应包括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区域、代理级别等内容,并且在对外宣传、广告中如实表达上述内容。
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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