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30
(一)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
(二)有健全的管理商标印制业务的规章制度;
(三)有3名以上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商标印制单位因人员变动等原因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商标印制业务,并将《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交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其上交发证机关。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一)所要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或者(R)标记;
(二)印制未注册商标的,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或(R)标记;
(三)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有明确的授权书或者其出示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中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的内容;其商标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
对符合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商标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加盖骑缝章。
商标印制单位承印未注册商标的,应当与商标印制委托人签订合同,明确若所印制的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其承印的商标标识上标明《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编号。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时,应当清点数量,登记台帐。对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使其流入社会。
《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的期限为两年。
(一)未取得《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承接商标印制业务的。
(二)未取得烟草制品或者人用药品商标印制资格而承印烟草制品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对非法印制商标标识的,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本办法中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是指在一个商标印制单位内工作并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本办法中的“发证机关”是指核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地(市)级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办法中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是指要求印制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以及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其他商标使用人。
本办法中的“商标印制单位”是指依法登记并取得《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中的《商标注册证》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所发的有关变更、续展、转让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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