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2.26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组织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人是指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的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
(二)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三)代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务。
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应当由商标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商标代理组织印章。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熟悉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商标代理专业知识;
(三)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
(一)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
(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一)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
(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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