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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资质委托续展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4

【发布部门】:农业部质量安全中心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农质安函[2012]45号
【发布日期】:2012.03.26
【实施日期】:2012.03.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有关检测机构:
  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资质委托续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续展范围
  本次续展仅限于资质委托协议到期的受委托检测机构(名单见附件1)。
  二、续展方式和程序
  续展采取检测机构自愿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审查推荐、部中心统一批准的方式进行。
  (一)提出申请。检测机构对上一协议期内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自查,对照检测机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自愿提出续展申请。
  (二)审查推荐。续展申请应由检测机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续展意见,后报省级工作机构,省级工作机构应按照检测机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结合上一协议期内检测机构的工作情况,特别是工作质量,进行认真审查和考核,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推荐上报部中心。
  (三)续展批准。部中心对上报的申请材料统一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部中心将与受委托的检测机构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资质委托续展协议,对外公布续展检测机构名录。
  有以下情形的,部中心不再批准续展:
  1.不符合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的;
  2.在上一协议期内工作行为不规范或工作质量不合格的;
  3.逾期放弃续展申请的。
  三、续展申请材料要求
  检测机构应于2012年4月30日前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资质委托续展申请书(附件2);
  (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资质审查认可证书(实验室认可证书)、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信息登录表(附件3);
  (五)上一协议期地理标志农产品品质鉴定工作情况总结;
  (六)省级工作机构推荐文件;
  (七)其它相关材料。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省级工作机构要统筹做好本地区、本行业检测机构合理布局和续展推荐工作,加强工作指导。
  (二)检测机构应做好续展的各项自查工作,认真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三)续展申请书、检测机构信息登录表和上一协议期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工作情况总结应附加申报电子版(刻制光盘)。
  检测机构在续展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部中心地理标志处联系。联系人:高芳;联系电话:010-62196098;传真:010-62115630;电子邮箱:dbch@agri.gov.cn;地址及邮编: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9号,100081。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资质委托协议到期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