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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30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8
【实施日期】:2004.07.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4]42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列入今年整规工作三大重点之一,并要求各部门制定年度工作方案。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根据《通知》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于营造良好的投资与技术创新环境,服务于提高社会的诚信、法治水平,与时俱进,勇于创新,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二、工作原则
  应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提高执法水平与提高执法效率相结合、严格责任与强化协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三、主要目标
  (一)基本遏制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和其他恶意专利违法行为。
  (二)改善行政执法条件,提高行政执法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年度结案率和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及案件移交的效率。
  (三)增强我国政府部门应对涉外知识产权争端与纠纷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信誉与政府信用水平。
  四、主要内容
  (一)积极参与全国整规工作领导小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的工作。推动建立健全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进一步明确专利案件移交标准,联合有关部门、机构督办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各级知识产权局要加强与整规办、公安、工商、版权、海关、质检、法制办等部门及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加强执法协作与执法信息交流。要与公安部门积极配合,依法做好假冒他人专利案件和其他案件的相互移送工作。
  (二)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要不断推动专利保护条例等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强化行政执法手段,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领域的决策研究工作,注重总结研究侵权行为发生的内在规律,实行打击与防范相结合。
  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跨区域执法协作协作机制。要加大培训工作力度,推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与研讨活动,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三)继续推动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全国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将在2005年“4.26”期间召开新闻发布会和研讨会,开展主题征文和知识竞赛,举办知识产权知识讲座,普及知识产权保护常识,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四)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沟通与合作机制。要加强跟踪了解国外及港、澳、台知识产权执法信息,积极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国际考察与交流工作,推动国际知识产权执法信息与经验的交流,积极与香港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开展交流合作。要推动建立中外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间各个层次的知识产权执法对话机制,进一步完善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沟通机制,定期沟通情况,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鼓励行业自律。要支持和鼓励组建各类知识产权自律性、维权性组织或行业协会,形成有效的行业自律,切实培育、发展和规范知识产权侵权调查与鉴定等服务机构,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五、具体措施
  (一)食品、医药领域的专利执法专项行动
  2004年9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要对食品、医药等领域的专利侵权、冒充专利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展开大检查与集中整治行动,发现专利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有关部门在查处食品、医药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中需要提供协助的,要积极配合,及时给予支持。
  (二)保护各类专利权的专项执法行动
  2004年10月,要以外观设计申请量较大与保护任务较重的广东、浙江、上海、天津、山东、河南、四川、新疆等地为重点地区,组织开展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项执法行动。
  2004年11月,要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较大与保护任务较重的广东、浙江、四川、山东、河南、湖南、湖北、河北、新疆、宁夏、云南等地为重点地区,组织开展保护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专项执法行动。
  2004年12月,要以发明专利申请量较大与保护任务较重的上海、北京、江苏、广东、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陕西为重点地区,组织开展保护发明专利权的专项执法行动。
  (三)大型商品批发市场与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活动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在开展以上专项执法活动中,应高度重视大型商品批发市场与会展的专利执法检查与整治工作。
  要组织开展好广交会、厦门9·8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与深圳高交会期间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活动。有关具体工作分别由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福建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
  2004年下半年,着手研究制定北京2008年奥运会期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计划或方案,有关具体工作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2004年下半年,着手组织开展2010年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研究应对工作,提前做好有关办法的研究起草工作。有关具体工作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组织研究制定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意见,争取2004年第三季度印发。
  (四)打击专利诈骗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
  2005年1月至2月,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采取专项执法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冒充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或其他合法组织,欺骗公众、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使这类行为基本得到遏制。对这类行为必须严厉查处,并根据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研讨活动
  2004年9月,着手组织重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研讨汇编工作,明年上半年完成。
  2004年10月,着手组织研究制定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咨询等服务的中介行为与机构的办法。
  2004年第三、四季度,2005年第一季度,2005年第一、二季度,结合各项执法活动,组织开展关于专项执法、执法协作、案件评价、执法考核评价的动员、研讨活动。
  (六)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领域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工作
  尚未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发布制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要积极筹备建立本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发布制度,2005年第一季度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基本建立起这一制度。要按照我局《重大专利案件报告办法》严格实施重大专利案件报告制度,并及时上报本地执法数据。
  2004年下半年、2005年第一季度各地知识产权局要对外国驻当地领事馆、商会/协会等机构、外资企业与外国媒体通报当地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听取其意见与建议。
  要加强与有关国家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与港澳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交流,加快推动建立各层次的知识产权执法对话交流机制。有关外派团组应注意搜集知识产权执法信息,加强团组回国后的信息交流工作。知识产权执法对话交流机制的建立过程中应协调好各个环节、各个层次的关系,以确保这一机制的有效运行。
  (七)“3.15”、“4.26”期间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2005年“3.15”、“4.26”期间,在全国各大区域,组织开展跨部门、跨地区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大检查与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六、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立即从组织领导、工作措施与步骤、时间安排等方面提出本地区具体方案或行动计划,并分阶段采取执法行动。各地区有关方案与计划要于9月上旬报我局,我局根据各地方案与建议,结合其实际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与执法任务,给予积极推动。同时,各地方局应争取本地政府加大支持力度。本方案年内与明年上半年执行情况要分别于今年12月底与明年7月上旬报我局。
  各地知识产权局应从政治高度重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大力开展各项执法活动,认真贯彻国务院工作部署。我局将对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和全面总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对执行本方案的建议、意见与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知识产权局系统专项执法行动数据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