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免费注册] [忘记密码]

不区分大小写,换一张

知信通 > 法律法规 > 正文

目录

查看全文

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证后管理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4

【发布部门】:农业部质量安全中心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农质安函[2012]50号
【发布日期】:2012.04.06
【实施日期】:2012.04.06
各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开展四年来,各地立足本地优势特色农产品,积极组织登记申报,一批特色鲜明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获得登记和发展,成效十分显著。随着登记工作的推进和品牌影响力的不断扩大,证后管理和品牌保护工作愈加重要。为进一步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加强证后管理,提升品牌价值,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质量控制
  一要加强产地管理。各地要对登记产品的产地实施跟踪检查和动态管理,重点检查产地环境是否发生变化、产地范围是否擅自扩大,发现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二要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各地工作机构要督促引导证书持有人强化质量安全第一责任意识,加强生产技术服务和指导,督促标志使用人建立登记产品生产记录档案,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和经营,切实保持产品品质。三要加强质量监管。各地要组织证书持有人开展经常性的自查活动,提高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提高的能力。要定期开展登记产品例行巡检,认真落实年度抽检和综合检查工作,对于质量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规范标志使用
  一要指导证书持有人加强标志使用管理。指导证书持有人认真落实标志使用的申请、审核制度,与标志使用人签订标志使用协议,规范标志使用行为,并定期对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二要建立标志使用备案制度。指导证书持有人建立标志使用数据库,对标志使用人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并做好标志使用统计及备案工作。证书持有人应于每月10日前填写上月《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备案表》(见附件),连同标志使用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各2份报省级工作机构备案。省级工作机构审核汇总后,于1、4、7、10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本地区、本行业标志使用情况报部中心备案。三要加强标志使用监督检查。近期各地要结合“三品一标”品牌提升行动,集中开展一次农产品地理标志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和公共标识等行为,对于超范围使用及买卖、转让标志的,要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要注销其登记证书。
  三、推进追溯管理
  各地要积极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追溯试点,探索推进追溯管理。要充分发挥防伪标志的追溯载体功能,大力推进以使用防伪标志为主导的用标制度,为全面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追溯管理奠定基础。各地要结合追溯管理试点做好本地区、本行业标志推广工作,对于包装产品和适宜贴标、挂标的产品,原则上要求全部使用可追溯防伪标志。同时要注意收集标志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向部中心反馈。部中心将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丰富防伪标志种类和标志承载信息,不断完善标志追溯功能。
  四、建立激励机制
  各地要尽快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证后管理考核激励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对于生产经营和标志使用管理规范的单位,要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奖励,在项目资金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于生产经营和标志使用管理混乱以及连续三年未使用标志的,要通报批评,在项目资金方面不予考虑。年终部中心将根据各地农产品地理标志证后管理实施情况,对工作开展成效显著的机构和人员,以适当形式予以表彰奖励。2012年农业部将组织开展全国最具市场价值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评选活动,各地要综合登记产品的生产经营、标志使用、证后管理及产业发展情况,组织推荐当地优秀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参与评选。
  五、加强组织保障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证后管理工作,一要积极争取支持,加强资金、人员等方面的保障。二要强化舆论引导,引导生产者规范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人民群众放心消费。三要强化培训指导,增强证书持有人管理能力和标志使用人生产经营能力。部中心将适时举办农产品地理标志证后管理专题培训,落实证后管理各项要求。
  为强化工作落实,请各省级工作机构确定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证后管理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并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人员信息报部中心地理标志处。联系电话:010-62196098;传真:010-62115630;邮箱:dbch@agri.gov.cn。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附件:农产品地理标志标志使用备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