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30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
(二)专利申请、专利审批及复审无效等各个环节中,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对外公开的内容;
(三)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及全国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信息;
(四)公务员招录信息;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侵犯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局公告,以及专利公报,中国知识产权报等;
(二)新闻发布会;
(三)专利受理大厅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
(四)其他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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