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30
(一)具备良好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基础和一定社会影响的高等院校等教育培训机构。
(二)知识产权教学培训工作团队基本形成,拥有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素质较强和具有丰富教学实践经验、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三)具有知识产权培训需要的教学设施和辅助设施。
(四)组织管理机制完善,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二)申报单位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审核同意后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申报书》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进行审批,对合格者予以批准并授牌。
(一)大力培养各级各类符合时代要求、多层次、复合型和国际化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重点培养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实务人才和高水平师资。
(二)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人才培养工作总体部署,承担国家知识产权专项培训任务。
(三)承担所在省(区、市)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委托的知识产权专项培训任务,以及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任务。
(四)加强知识产权教学建设,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以及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国际交流等活动。
(五)根据社会需求,面向社会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培训等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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