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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停止农产品地理标志防伪标识征订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4

【发布部门】:农业部质量安全中心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4.08.01
【实施日期】:2014.08.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现决定停止农产品地理标志防伪标识征订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停止加贴型防伪标识征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受理加贴型防伪标识征订,《关于调整农产品地理标志防伪标识征订方式的通知》(农质安函[2014]6号)同时废止。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订的加贴型防伪标识,将继续提供防伪查询服务至2015年12月31日。新签订的标志使用协议中,可不再涉及加贴使用相关内容。
  二、规范标志设计印刷使用。标志印制使用的,应当严格依照《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进行,不得改变公共标识图案元素、标准色、角度、比例及相关编号方式、排列基本署式等。手册电子版可在“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www.aqsc.gov.cn)下载。
  三、严格标志授权使用行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在标志授权使用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要求,对标志使用申请材料及产品安全性进行认真审查,做好材料存档,符合要求的签订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规定标志使用范围及包装标识印制的规格、数量等信息。登记证书持有人和各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应当按要求做好标志使用情况备案。近期,部中心将统一建立全国标志使用人数据库,并根据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总体部署,对侵犯农产品地理标志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及不规范用标行为进行集中清理。
  请各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将本通知要求及时告知相关登记证书持有人及标志使用人。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过程中,有关问题和建议,请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地标处联系。联系电话:010-62196098。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