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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推荐中欧农产品地理标志互认产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4

【发布部门】:农业部质量安全中心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农质安函[2013]41号
【发布日期】:2013.03.15
【实施日期】:2013.03.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中欧地理标志双边协定谈判于2009年启动,主要目的是通过政府间签订产品互认协议,实现双边产品对等保护,扩大双边农产品贸易。根据谈判工作安排,今年要完成中欧地理标志双边协定文本和产品互认清单的拟定工作。按照农业部和商务部要求,为做好中欧地理标志产品互认清单的拟定工作,请各地积极推荐拟纳入互认清单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荐工作的重要性
  中欧地理标志双边协定的签署和产品互认窗口的开启,将为我国地理标志农产品进入欧盟市场提供重要平台和重大机遇。纳入互认清单的产品,不仅可以享受到欧盟高水平保护,还能提高品牌国际影响力。为此,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荐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即将启动的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工作,在认真开展已登记产品出口情况摸底的基础上,做好本地区、本行业中欧农产品地理标志互认产品推荐工作。
  二、推荐条件、范围和数量
  (一)推荐条件
  1.已获得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的;
  2.已进行标志使用授权,授权企业为大型基地型龙头企业、加工型龙头企业的;
  3.有出口欧盟成员国等国际市场出口记录的或产业基础和发展前景好的。
  (二)推荐范围
  本次推荐以出口欧盟的地理标志农产品为主。推荐产品应为种植、畜牧、渔业的相关类别产品,具体类别可分为:蔬菜、果品、粮食、食用菌、油料、糖料、茶叶、香料、药材、花卉、烟草、棉麻蚕桑、热带作物、肉类产品、蛋类产品、奶制品、蜂类产品、水产动物、水生植物、水产初级加工品。
  (三)推荐数量
  各省级工作机构要严格对照条件,推荐本地区、本行业3-5个已登记产品。如符合条件的产品确实较多,可适当增加推荐数量。中欧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互认清单实行开放式管理,首批清单产品数量有限,没有纳入首批清单的产品,可以纳入下轮清单。
  三、工作要求
  (一)推荐产品要有代表性,要尽量考虑行业和类别的均衡性,尽量照顾到三大行业和相关类别。
  (二)各省级工作机构要深入摸清推荐产品的规模、产量、产值、出口额、出口国家、标志使用授权企业(标志使用人)等基础信息,认真、客观、公正地填写产品互认推荐清单(见附件),并在产品互认推荐清单中按推荐的先后次序进行排序。表格一律采用Excel格式,A3纸打印。2013年4月15日前将产品互认推荐清单(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送至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地理标志处。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部中心联系。联系人:高芳;电话:010-62196098;传真:010-62115630;电子邮件:dbch@agri.gov.cn;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9号;邮编:100081。
  附件:中欧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互认推荐清单(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1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