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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农业部关于组建第二届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4

【发布部门】:农业部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农质发[2013]8号
【发布日期】:2013.09.10
【实施日期】:2013.10.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第二届委员会委员及所在单位,部内各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
  第一届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农业部组建第二届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聘请刘新录、刘旭、罗斌、罗云波等141名同志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第二届委员,聘期5年。
  现将第二届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附件1)和《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章程》(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评审工作。
  附件:1.第二届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略)
  2.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章程
农业部
2013年9月10日
  附件2
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章程
 
  • 第一条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为保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组建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换届工作。
  • 第三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评审工作;

    (二)受理和处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异议;

    (三)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品牌建设、产业发展提供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

    (四)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由1名主任委员、4-6名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名专家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委员按照聘任条件由相关单位推荐产生。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聘任。评审委员由种植、畜牧、渔业、农产品质量安全、人文历史和知识产权(含法律)等领域的专家担任,内设蔬菜、果品、粮油等专业评审小组。
  • 第六条秘书处职责

    (一)负责承办农产品地理标志专家评审会;

    (二)负责聘请相关领域委员进行评审;

    (三)负责专家评审意见的落实和评审档案管理工作;

    (四)负责评审委员的日常联络工作。

  • 第七条评审委员职责

    (一)参加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材料的评审工作;

    (二)适时提出农产品地理标志评审制度、评审规则和评审标准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秘书处处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异议。

  • 第八条评审委员聘任条件

    (一)熟悉农产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知识产权、人文历史、行业发展等相关专业领域知识;

    (二)热心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愿意承担评审工作,能正确履行相关评审职责;

    (三)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材料能够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

    (四)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

    (五)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在职工作人员或65周岁以内。

  •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实行任期制,聘期5年。期满重新履行聘任程序。
  • 第十条评审委员按照评审规范,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与登记申请产品存在利益关系时,实行回避制度。
  •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对申请材料和评审信息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当坚持原则,做到廉洁自律,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 第十三条不再符合评审委员会委员条件的委员,农业部按程序予以解聘。
  •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农业部负责解释,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