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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30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2.01.10
【实施日期】:2012.01.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我局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经局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培训基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推进建设科学施训、管理规范、特色鲜明、成效显著的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考核评估的激励和监督作用,对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进行考核评估,实行动态管理,为全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提供有力支撑。
  二、考核评估范围
  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
  三、考核评估内容及分值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培训基地实施考核和评估,每年进行年度考核,每满三年进行评估。
  (一)考核的主要内容
  基地当年工作的总体情况,主要包括开展人才培养和培训、承担知识产权系统委托培训、课题研究成果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情况。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及分值
  基地三年工作的总体情况,主要包括人才培养和培训效果(35分)、教学和师资建设(25分)、基地硬件建设(15分)、研究和学术交流(5分)、组织管理(10分)、年度考核业绩(10分),共计100分。
  除上述内容外,考核评估组可根据以下工作内容酌情加分,最高可加至20分。具体如下:(1)组织开展培训项目次数较多、效果良好,社会影响较大;(2)经费投入力度较大,使用合理,符合规范;(3)基地建设特色鲜明,引领辐射作用明显。
  四、考核评估程序及办法
  (一)考核评估组的构成
  考核评估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及有关专家组成。
  (二)考核的程序
  1.各基地根据要求填报《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年度考核表》,签署意见,经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2.考核评估组根据年度考核表进行考核,必要时可实地考核。
  3.每年12月份启动考核工作。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三)评估的程序
  1.各基地根据要求填报《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评估书》,签署基地意见,经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2.考核评估组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评估书》听取基地工作汇报或实地考察,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评估指标体系》对基地工作情况进行评分,并提出书面意见。
  3.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考核评估组评分汇总,并根据考核评估组书面意见,作出评估结论。
  4.评估周期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设立基地第二年起算,每三年为一周期,对基地工作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五、考核评估结果的运用
  (一)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级的基地予以表彰,对考核为不合格等级的基地限期整改。
  (二)对评估为合格的基地保留培训基地资格,评估为不合格的基地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三)凡基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予以撤销。
  评估结论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布。
  六、组织领导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考核评估工作。
  (二)基地参加评估时,如果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致使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经查实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撤销基地资格。
  (三)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年度考核表 (略)
  2.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评估书 (略)
  3.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评估指标体系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