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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委关于保护第三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7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体委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失效
【发布日期】:1993.06.28
【实施日期】:1993.06.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运动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城市运动会(以下简称第三届城运会)将于一九九五年在江苏省举行。为了加强对这次运动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使用的管理,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三届城运会会徽、吉祥物标志和中外文名称及缩写字样的所有权属第三届城运会组(筹)委会(以下简称组(筹)委会。

  二、除新闻宣传外,凡需使用第三届城运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组(筹)委会提出申请,经组(筹)委会批准并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未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者,不得使用。

  三、《标志使用许可证》不得转让,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第三届城运会会徽、吉祥物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或申请商标注册。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1、未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擅自在商品上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三届城运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擅自将《标志使用许可证》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收缴其《标志使用许可证》,并没收非法所得,对转让者或许可者处以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凡伪造《标志使用许可证》者,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组(筹)委会撤销后即行失效。

  附件:1、第三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会徽、吉祥物说明(略)

     2、标志使用许可证式样(略)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