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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商标用字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1.05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失效
【发布日期】:1987.09.04
【实施日期】:1987.09.0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商标用字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7年9月4日 工商标字[1987]第221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请示的通知》(国务院发〔1986〕64号文件)的精神,现对商标用字规范化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商标用字应当规范化。简化字应以1986年10月10日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不得使用已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和不符合《简化字总表》的各种简体字,不得使用已被淘汰的异体字。

  二、商标中使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等,要求书写正确、美观,易于辨认。隶书、草书,一般用简化字书写。

  三、商标书写行款,一般应左起横行;竖行的,应该由右向左。

  四、商标加注汉语拼音的,必须以普通话为标准,分词连写,拼写应当准确,字母书写应当正确。

  五、出口商品的商标,原则上按本通知第一条办理。使用繁体字已久并进入了国际市场的商标,可以继续使用。

  六、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外国人向我申请注册商标的,用简化字,但也可以用繁体字。

  七、用老字号作商标,其中有繁体字的,可以继续使用。

  八、本通知下达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本通知第一条有抵触并不在第五、六、七条之列的,在有效期限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