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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农业部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选派人员赴法国参加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培训项目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5

【发布部门】:农业部质量安全中心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农质安函[2012]41号
【发布日期】:2012.03.16
【实施日期】:2012.03.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各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及农产品地理标志品质鉴定检测机构:
  为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全面提升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管理水平,完善、推广相应管理模式和技术规范,我中心在部人事劳动司和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的大力支持下,向国家外专局申请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培训项目,组织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系统工作人员赴法国参加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培训。日前,该项目得到国家外专局的批准(项目编号CG2012032616)。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2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农办人[2012]12号)要求,特请你单位推荐有关人员参加赴法国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法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政策、法规、模式及成效;
  (二)法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检验检测方法、评价准则;
  (三)法国农产品地标志保护措施、产业推进方法;
  (四)法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证后监管、违规处罚等成功做法及经验。
  二、培训时间
  计划于2012年9月启程,在外培训时间21天。具体离境日期和境外行程根据签证进展情况另行通知。
  三、培训费用
  每人所需国际往返旅费、境外费用(包括培训费、食宿费、交通费、翻译费及公杂零用费等)、办理出国手续及出国前后在京期间食宿等费用由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供部分资助,其余每人41200元由参团人员派出单位承担。
  四、培训人员选定
  按照国家外专局规定,参加培训人员除要求政治素质好、业务对口、身体健康外,年龄原则上应在5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55周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的英语基础,具有3年以上实践工作经验。请根据条件,选派有关人员参加培训。
  五、报名方式
  鉴于办理出国审批手续比较繁琐,耗时较长,请各单位2012年4月25日前将参团人员的《出国(境)培训人员审批表》(原件一式两份,见附件)、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寄至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传真件无效),由我中心统一向农业部、国家外专局办理出国报批手续。《出国(境)培训人员审批表》可以用随附表格样本复印后填写,也可从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www.aqsc.gov.cn)或中国农业人才网(www.agrihr.gov.cn)下载电子版,如手工填写,请务必做到字迹工整。
  六、培训费汇款方式
  请各参团人员所在单位将出国培训费用于2012年7月30日前统一汇至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单位名称: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三元支行
  帐号:110060635012015051389
  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2号616室
  邮编:100026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在各单位人员选派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部中心办公室或部人力资源中心联系。
  部质量安全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人:成昕
  联系电话:(010)62191443、62122266转4040
  传真:(010)62115730
  部人力资源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贵芝、步慧芳
  电话:010-59194212,59194220
  传真:010-59194213。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出国(境)培训人员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