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1.20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
(二)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许可合同登记;
(三)软件变更或补充登记;
(四)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五)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
(六)其他软件登记档案。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软件登记基本信息记载;
(四)软件登记证书或证明;
(五)其他可公开登记文件。
(一)源程序;
(二)软件文档;
(三)软件合同;
(四)涉及软件登记人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材料;
(五)登记机构内部审批文件的部分信息和档案;
(六)软件登记人封存的软件源程序或文档;
(七)其他申请人声明不得公开的登记信息和登记文件。
(一)通过中心网站公告栏查询;
(二)软件登记电子档案查询;
(三)软件登记纸质原始档案查询。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查询的,应当填写《查询申请表》,并持身份证件、工作证或单位介绍信办理。软件登记人查询和复印自身登记文件的,还应当提交软件登记证书原件。
(二)司法机关因执行公务查询、复印和借阅登记档案的,承办人应当填写《查询申请表》,持单位介绍信或公函及工作证办理,复印和借阅登记档案的,应当经中心软件登记部负责人、中心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
(三)中心软件登记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借阅登记档案的,应当填写《借阅档案申请表》,经过软件登记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办理。
(一)查询人应当在档案管理员陪同下在登记大厅查询窗口区域阅览或摘录登记档案。复印纸质原始登记档案和打印电子登记档案应当由档案管理员完成。
(二)查询纸质原始软件登记档案的人员,禁止在档案材料上修改、涂抹、标记等。
(三)查询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提供查询;造成损失的,查询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查询申请人未能提交合法证明文件的;
(二)查询内容超出本办法规定查阅范围的;
(三)查询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查询费的;
(四)其他依规定不予受理查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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