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2.25
(一)相互提供相关执法数据和案件线索;
(二)相互提供执法协助;
(三)组织联合执法和专项行动;
(四)加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和出口企业注册商标的保护;
(五)开展法律法规和执法经验的交流;
(六)组织执法调研、培训和理论研讨活动;
(七)组织保护商标专用权的社会宣传活动;
(八)开展其他相关合作。
双方归口管理部门应指定联系人,负责日常联络工作。联系人变化情况应及时通知对方。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回顾总结执法合作情况、研究解决执法合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开展和加强执法合作的措施和计划等。
各直属海关的法规处(室)和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对口执法合作。
广东省内海关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对口执法合作事宜由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规定设定的合作原则商议确定,并分别向海关总署政法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对口合作的部门间应进行经常性磋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指定联系人,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海关在执法过程中,掌握的有关违法企业或者个人在境内进行生产、销售活动中,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等线索的,应及时将有关案件线索通报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发现涉及商品进出口的,应及时将有关案件线索通报给海关。
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请求对方提供相关已结案的被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或者其他有助于对方进行情报分析和案件深挖的案件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侵权的进口商品进行调查时,需要海关就该商品有关通关情况提供信息的,可以向海关书面提出查询要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定期向海关总署政法司提供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著名商标名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鼓励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出口企业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积极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备案。
海关总署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出口企业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备案申请依法予以审核。上述商标经海关总署备案后,各级海关依法加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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