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1.05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提供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一)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二)使用该商标的集体成员;
(三)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
(四)使用该商标的条件;
(五)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六)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一)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二)该商标证明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
(三)使用该商标的条件;
(四)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五)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
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失去控制的,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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