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有关司(局):
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了我国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的宏伟目标。实现《纲要》提出的目标,质检部门在提高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水平,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打击违法侵权行为,促进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等方面责任重大,任务艰巨。现就贯彻落实《纲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意义
《纲要》明确了“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16字指导方针,是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纲领性文件,是国家重视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措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于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各级质检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纲要》,从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战略重点、专项任务、战略措施等方面,深刻领会和把握国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和落实质检部门有关知识产权的职责任务,充分发挥标准、地理标志保护、执法打假、国际合作等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中的重要作用,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保护知识产权做出新的贡献。
二、不断完善标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内容之一,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对标准中的知识产权的研究和保护。
(一)要完善涉及知识产权的标准化工作政策,规范涉及专利信息的相关标准编写规则与处理程序。
(二)要完善标准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明确涉及知识产权的标准化基本准则,以及企业在涉及知识产权的标准制定中的地位。
(三)要组织企业参与有实力领域的国际标准的制订工作,并发挥主导作用。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沟通,及时了解国际规则发展动态。实质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的活动,在专利政策及实施指南的制订中,反映我国及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
(四)要组织企业分析标准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研究更好地参与国际标准制订的措施、途径,维护我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三、进一步加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力度
(一)加强保护制度建设。《纲要》在专项任务和重点举措中对保护地理标志知识产权进行了明确部署,提出要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专门保护制度。各级质检机构要认真总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经验,着力推动地理标志立法工作。要结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实践,研究加强地理标志法制建设的方式方法,积极参与配合地理标志立法调研。要协调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制定加强本地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力度的具体措施,组织生产企业深入学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相关规定,依法加强保护产品的监督管理。
(二)开展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组织调查本地区的地理标志资源,了解有关产品的生产历史、生产工艺、知名度及其与当地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的关联性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要求。要以资源普查工作为基础,加大开发保护力度,在开发中保护,以保护促进开发,通过开发保护,把地理标志资源优势尽快转化为经济发展的优势。要认真学习研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开展对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宣传和指导,把符合地理标志保护条件的产品纳入申请范围,使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成为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助推器,促进具有地方特色的自然、人文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三)完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体系,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特色质量。要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切实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当前,要重点加强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研究,形成以地方标准为主体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体系,协助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完善已获批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技术标准,并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要完善地理标志产品的检验检测体系,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水平。要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保证体系,实现全过程质量监管和溯源,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监管模式,推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不断深化发展。
四、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执法打假和保护服务力度
(一)开展“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进一步推进实施名牌战略,组织开展区域整治活动,帮助有关企业争创中国名牌和免检免验产品,形成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优势。加大对品牌及名牌产品和企业的保护力度,加强对假冒厂名厂址、质量标志、名优标志等违法侵权行为的日常执法打假工作,加大对假冒中国名牌、国家免检、外资品牌等品牌产品和企业违法行为的执法打击力度。
(二)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的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地方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共同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开展地理标志专项执法打假活动。组织专项打击伪造、冒用地理标志和名称的违法行动,依法查处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的行为。
(三)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组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参加“名牌进名店”活动,扩大地理标志产品的影响,防止假冒伪劣地理标志产品混入市场。
五、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
(一)建立健全同主要贸易国家间与质检有关的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机制,加强合作交流。
(二)积极参与与质检有关的国际性和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有关规则、标准修订活动。密切跟踪,积极参与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谈判,特别是实质性地参与关于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的谈判,积极反映我国对有关问题的立场。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规则制修订活动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标准化组织有关标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制定,以维护我国权益。
(三)以WTO相关原则为指导,做好自由贸易协定中地理标志保护条款的谈判和在正常的双边合作中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工作。积极推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获得国外市场的认可和保护,防止其他国家滥用地理标志保护,侵犯我国相关产品享受应有的权力。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进行适当保护。
(四)要高度重视研究能力的培养和提高,认真组织研究国际上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协议,分析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及其对我国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研究质检部门应采取的应对措施,为决策提供富有价值的参考。
六、积极开展质检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认证认可领域的法律法规,健全认证认可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促进认证认可领域知识产权的创建,推动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应用。要组织识别在认证认可领域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项目与内容,加强认证认可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进一步完善、规范和发展认证认可领域的知识产权创造、转化、使用和保护制度。
(二)以信息安全认证技术为重点,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发挥质检系统在信息安全认证技术上的特色和特长,在信息安全领域掌握一批核心技术专利,为我国信息安全产业发展提供支撑。
七、落实必要的保障条件
(一)制定规划和计划。各局要把知识产权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落实《纲要》的牵头部门、办事机构和责任人,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目标,合理安排,统筹兼顾。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要因地制宜,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实务培训,将重点内容培训与普及性培训相结合,重点开展地理标志、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执法监督、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等内容的培训,在全系统建立起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意识。
(三)落实经费保障。质检部门保护知识产权的任务越来越重,各地质检机构要把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有关工作任务纳入经费预算,为开展质检领域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国家质检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