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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监管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1.06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质检科函[2010]969号
【发布日期】:2010.12.20
【实施日期】:2010.12.20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与监管工作,推动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向审批与监管并重的科学转变,并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国办发[2010]50号)(以简称“行动方案”)和总局就此组织的专项行动中关于打击假冒伪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总体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地理标志保护与监管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局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认真制定本辖区查处假冒伪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动方案,开展对本辖区内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除本辖区申报获保产品外,还包括在本辖区内经营的其他获保产品)假冒伪劣侵权情况的专项整治行动。 
  (一)对检查发现确属假冒伪劣侵权的事件,要予以彻底调查,查清问题与根源;
  (二)如属于辖区内申报的获得保护产品的假冒伪劣情况,要依规严肃查处和整顿;
  (三)如不属于辖区内申报的获得保护产品的假冒伪劣情况,应立即取证并通报原申报地区的省级质检机构;
  (四)凡经确认为假冒伪劣的事件,均应将详细调查和处理报告报总局科技司。
  二、要总结假冒伪劣“五常大米”事件的教训和查获假冒“温州老酒”蒙混出口的经验,并结合地理标志保护监管贯穿检验检疫和质量监督的多业务工作环节的特点,建立有效的局内工作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至关重要。两局要组织好主管地理标志保护监管业务处与其他有关业务处之间的工作协调,建立有效的地理标志保护监管的协调联动和获得保护产品信息共享机制,做到对假冒伪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事件或苗头问题早发现、早处置。
  三、要进一步依靠地方政府,激励权益方合作保护的积极性,探索建立政府、质检部门和权益方地理标志的三级长效保护机制,同时加强两局的横向协调和联动,建立健全本辖区内的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管模式,互通信息,联动保护,切实维护好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
  四、要加强进出境检验检疫过程中对获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查验。
  (一)对于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产品,要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如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产品质量法、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等)适用条款予以查处;
  (二)对于获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出口,要与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要求相衔接,做好监管协调,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蒙混出境;
  (三)凡在进出境检验检疫过程中查获的假冒伪劣获得保护产品案件,应及时上报总局科技司。
  五、要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基础工作和规范化建设,培养建立本辖区的地理标志保护监管的专家队伍,制定地理标志保护监管业务工作规范和岗位责任,做好地理标志产品资源的调查和获得保护产品各类原始资料的归档,掌握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和技术能力变化,公布符合要求的指定检测机构联系资料,并将检测机构名单报总局科技司。
  六、要继续组织好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宣贯,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监管能力建设,从机制、人力、管理、技术、信息、培训等方面统筹规划,合理调整,提升保护监管能力。
  七、要继续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宣传,注重获得保护产品的人文内涵和特色质量的采集和展现,多渠道多样化地面向社会、媒体、消费者开展获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展示交流,积极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概念的普及,促进社会广泛的自觉保护意识。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科技司。
  附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检测机构信息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