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关于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科函〔2010〕1005号)和《关于同意筹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福建、山东、广西)的通知》(质检科函〔2013〕225号)要求,你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示范区筹建工作,并通过了总局组织的专家验收,现批准成立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平度)。
请你局按照总局关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建设要求,继续推动示范区后续建设,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在政策和资源方面的持续支持,组织示范区内相关行业协会和生产企业,充分运用好示范区的资源和条件,有效发挥示范区对地理标志保护、地理标志产业发展、国际贸易与对外交流、文化与旅游等方面的展示与促进作用,不断提升地理标志产业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拉动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