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关于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科函[2010]1005号)和《关于同意筹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辽宁、湖南)的通知》(质检科函[2013]194号)要求,你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示范区筹建工作,并通过了总局组织的专家验收,现批准成立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新晃)。
请你局按照总局关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建设要求,继续推动示范区后续建设,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在政策和资源方面的可持续支持,组织好示范区内的行业协会和生产企业,运用示范区的资源和条件,充分发挥示范区对地理标志保护、地理标志产业发展、国际贸易与对外交流,文化与旅游等方面的展示与促进作用,不断提升地理标志产业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拉动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