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关于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科函[2010]1005号)和《关于同意筹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四川)的通知》(质检科函[2011]263号)等文件的要求,你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双流县、郫县、蒲江县的示范区筹建并通过了总局组织的专家验收审查。
根据审查情况,总局批准设立上述示范区。请你局继续按照总局关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建设要求,推动示范区后续建设,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在政策和资源方面的持续支持,组织好示范区内的行业协会和生产企业运用示范区的资源和条件,充分发挥示范区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产业与经贸、文化与旅游等方面的展示和促进作用,不断提升地理标志产品和产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农业增效和开展国际贸易的贡献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