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1.05
(一)重视评议工作,将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程,已在当地建立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或者已就相应制度的建立积极进行探索;
(二)与当地有关部门就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形成共识,初步建立评议工作协调机制;
(三)设专门机构或有专人负责管理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并且能够调动知识产权分析服务机构承担试点项目;
(四)有专门用于开展试点工作的地方配套资金,且与国家引导资金的比例不少于1:1,并能确保配套资金与引导资金同步到位。
(一)加强与当地经济科技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制定完善知识产权评议制度规范,建立完善跨部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机制;
(二)针对当地支柱产业和发展重点,结合实际需求和资源条件,选取至少两个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重大经济科技项目开展知识产权评议;
(三)充分利用评议成果,积极推送相关成果,切实为产业规划、项目决策和政策制定等提供支撑和指引,以及适时面向相关企业和研发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开展成果应用培训;
(四)培养知识产权评议人才,培育当地的知识产权评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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