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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关于核准盘锦万邦精制米业有限公司等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6.01.06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发布日期】:2015.04.03
【实施日期】:2015.04.0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5年第43号)
关于核准盘锦万邦精制米业有限公司等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盘锦万邦精制米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名单见附件)分别就盘锦大米、吉林长白山人参、吉林长白山“中国林蛙油”、白城绿豆、梅河大米、安吉白茶、三杯香茶、太平猴魁茶、五城米酒、霍山石斛、黄山毛峰茶、宣纸、武夷岩茶、武夷红茶、淮土茶油、福鼎白茶、威海无花果、安化黑茶、连山大米、东陂腊味、凤凰单丛(枞)茶、泗纶蒸笼、蒲江猕猴桃、峨眉山茶、邛酒、屏山炒青茶、独山盐酸菜、都匀毛尖茶、灞桥樱桃、河西走廊葡萄酒共30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提出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由当地省级质检机构初审,经质检总局审查合格,现予以注册登记并发布公告,自即日起核准上述企业使用其申请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专用标志,并由当地质检机构按规定对专用标志使用实施监管。
  特此公告。
  附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略)
质检总局
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