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5年第90号)
关于受理宁河大米等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推荐,我局依法受理了宁河大米等46个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个人或者在先权利人对上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以上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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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