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107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福建、河南、湖南、广东、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及北京市、黑龙江省、山东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推荐,我局依法受理了平谷大桃等42个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以上产品其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备查。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联系电话:(010)82262157; 传真:(010)822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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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