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1.06
财政性资金指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以及政府性基金,包括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的援助、捐赠、贷款资金(提供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我局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的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我局组织采购本系统集中采购项目的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外,由各单位采购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
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执行。
前款所称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单一来源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负责组织制定局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规章制度;审核局政府采购计划;对采购方式变更和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审议局公开招标项目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审核标的2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报主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其中,10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经主管财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负责统一贯彻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国管局等部门制定的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文件;草拟局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拟订局公开招标项目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筹备领导小组工作例会,根据领导小组组长的建议,临时召集领导小组会议;向财政部报送我局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等;根据财政部要求,汇总、发布和报送局政府采购计划和统计信息等;负责对政府采购结果质疑函进行答复;指导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局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负责组织和协调局政府采购工作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交流合作等事宜;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性工作。
负责局本级、专利局项目采购具体组织工作;提出采购方式的初步方案;报批采购结果;协助其他局属单位办理项目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中心有关的接洽事宜;负责项目采购材料的准备和采购过程中有关技术性问题的答复;保管招标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文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报财政部备案所需的有关材料。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以上采购方式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的原则规范操作。
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财政部审批。经财政部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财政部备案。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一)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出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应重新组织招标。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或补报的,报局领导批准后按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采购项目所在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政府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验收文件、技术性问题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一)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二)财政直接支付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金额发生变更的;
(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报批的事项。
本办法执行期间,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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