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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关于开展2011年执法标志发放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4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1.08.08
【实施日期】:2011.08.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进入“5.26” 专利执法推进工程的城市知识产权局:
  根据我局有关文件和局领导有关讲话精神,按照既定工作计划,我局今年将继续制作并发放执法标志(每套执法标志包括领带、领带夹、腰带、臂章、胸牌、胸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一)持有我局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尚未领取执法标志的执法人员;
  (二)持有省级人民政府法制办颁发的执法证、尚未领取执法标志的本系统执法人员。
  同等条件下,第(一)类人员优先申领。
  二、报送需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报送本区域执法标志需求,进入“5.26”专利执法推进工程的城市知识产权局可直接报送。
  请各局填写执法标志申领登记表(参见附件1)、执法标志寄送地址表(参见附件2),经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我司。报送方式为同时寄送表格原件并发送电子件,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19日。
  电子表格可从我局门户网站“维权援助”专栏下载,或者发送邮件到zhifa@sipo.gov.cn索取。
  三、发放和签字
  我局将组织制作并寄送执法标志,邮寄费用由收件单位承担,其他费用由我局承担。
  各局收到执法标志后,应当按照执法标志申领登记表及时发放,由领取人在登记表上签字,在2011年9月15日前务必返回签字后的登记表。已领取过执法标志但未返回领取人签字后的登记表的,应当由领取人补签登记表后及时返回我司。签字情况将作为今后发放执法标志的参考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1. 执法标志申领登记表
  2.执法标志寄送地址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