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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相关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4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知管函〔2015〕5号
【发布日期】:2015.04.30
【实施日期】:2015.04.30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国办发〔2014〕64号),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近期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知办函管字〔2014〕416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现就2015年园区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出工作重点,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
  园区是经济功能区,以服务企业、发展产业为主要任务。园区的知识产权工作应以支撑产业为目标,以服务企业为重点,紧密围绕园区产业特色和企业现状,找准工作着力点和切入点,创新工作机制和服务模式,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
  (一)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完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
  深入学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工作对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完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着力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大力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创业,推动园区产业提质增效升级。试点示范园区要充分借鉴自贸区一系列知识产权重大改革举措,大胆改革创新,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综合行政管理,将知识产权工作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基础政策,强化专利资助奖励政策的质量和效益导向,在专利导航产业发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业培育等方面先行先试。
  除了去年已报送专利资助奖励政策的园区,其他试点示范园区一律要报送专利申请资助或奖励的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出台的其他重要政策文件要及时抄报省知识产权局和我司。我司将提供非正常专利申请监测、专利布局能力培养课程和师资、知识产权政策专家咨询等支持。
  (二)加强产业专利运用,支撑产业创新发展
  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以外的示范园区应将专利导航作为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核心,探索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推动专利分析与产业决策深度融合,促进产业专利协同运用,加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提升产业创新驱动发展能力。2015年,示范园区(实验区除外)至少围绕1个重点产业实施宏观专利导航项目,为完善或制定产业规划提供支撑。具备条件的试点园区参照执行。
  各试点示范园区要将宏观专利导航项目的产业领域、经费投入、承担单位、进度安排等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我司。我司将组织相关专家给予重点指导,确保项目实施质量。
  (三)加强企业能力建设,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贯标工作
  按照《关于启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推行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推动园区骨干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各试点示范园区应引进或培育贯标辅导服务机构,培养专业贯标辅导人才,围绕园区重点产业的骨干企业,引导支持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贯标工作。
  各试点示范园区要及时出台企业贯标支持政策,将企业贯标纳入专项资助范围。我司将为园区开展贯标、认证培训提供师资支持,协调解决贯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加强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知发管字〔2015〕21号)要求,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加快培育专利保险市场,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资本化新模式,大力加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能力建设。各试点示范园区要因地制宜,找准突破口,加大经费投入,通过贴息、保费补贴、担保补贴、购买中介服务等多种形式,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各试点示范园区要报送现行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相关政策文件。我司将对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园区给予项目支持和跟踪指导,并举办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等相关业务培训。
  二、加强规范管理,做好有关工作衔接
  为推动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规范化、政策体系化,我司正在研究修订《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为确保工作有序衔接,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应进一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一)试点园区申报及示范园区评定工作
  1.试点园区申报。为与《办法》修订相衔接,今年的试点园区集中评定改为一批,拟于7月开展评定工作。各省局应严格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第六条规定的申报程序,做好试点园区申报的审核推荐工作,于6月底之前报送申报园区的试点工作方案,经我司审核论证后,再正式提出申报。
  2.示范园区评定。拟于9月份启动2015年示范园区申报工作。示范园区的申报范围为示范培育期满1年的园区。请有关省局指导符合条件的园区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其它具体事项将另行通知。
  (二)试点园区验收及示范园区培育工作
  1.试点园区验收。2015年,我局继续委托有关省局对辖区内试点期满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名单见附件1)进行考核验收,验收方式、验收内容和工作要求参照《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相关工作的通知》执行,注意要更新定量指标标杆值(详见附件2)。各有关省局要提前将验收工作方案报我司审定,验收后1个月内报送相关材料。国家云计算知识产权(重庆)试验区的验收工作另行通知。
  2.示范园区培育。对通过试点园区考核验收并自愿开展示范园区培育工作的园区,各有关省局应组织做好示范培育工作,指导园区及时制定示范培育工作方案,并报送我司备案。示范培育期不少于1年,培育工作未完成的园区不得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试点验收后1年内不开展示范培育工作的园区,视为退出试点示范园区序列。原示范创建园区纳入示范园区培育期管理,培育期自示范创建时开始。
  (三)相关文件及材料报送
  1.制定新批示范园区工作规划。4月份,我局新确定一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各有关省局应指导园区管委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规划要求》,制定3年期工作规划,于5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我司。
  2.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计划。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各有关省局应及时组织示范园区报送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工作计划,组织试点示范园区填写《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2014年度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3),汇总后于5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我司(统计表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yuanquip@126.com)。
  本通知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导航试点工程专题中(www.sipo.gov.cn)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1.2015年试点期满的试点园区名单
  2.定量指标标杆值
  3.2014年度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信息统计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