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149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浙江、江西、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及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贵州省等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推荐,我局依法受理了南通长江河豚(养殖)等20个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以上产品其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备查。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 编:100088
联系电话:(010)82262157;传真:(010)82260315
E—mail: PeiXY@aqsiq.gov.cn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