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181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陆河青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陆河青梅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陆河青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陆河青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函》(陆河府函[2005]33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广东省陆河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果树品种。
青竹梅,软枝大粒梅。
(二)土壤要求。
PH值5.5至6.5,有机质含量1.0%至1.5%。
(三)采收。
根据用途不同而采收。盐渍梅和蜜饯梅:梅圆身、皮色淡绿、成熟度八成左右采收。
(四)鲜果特性。
1. 果形端正、果实个大,平均单果重20g;
2. 肉多核小,可食用率≥75%;
3. 肉脆味香;
4. 品质优良。可溶性固形物8%至10%;总酸4.9%至6.4%;总糖≤0.03%;100g果肉含维生素C≥5.8mg;
三、专用标志使用
陆河青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陆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陆河青梅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