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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81号——陆河青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更新时间:2016.01.06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81号)
【发布日期】:2005.12.21
【实施日期】:2005.12.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181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陆河青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陆河青梅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陆河青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陆河青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函》(陆河府函[2005]33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广东省陆河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果树品种。
  青竹梅,软枝大粒梅。
  (二)土壤要求。
  PH值5.5至6.5,有机质含量1.0%至1.5%。
  (三)采收。
  根据用途不同而采收。盐渍梅和蜜饯梅:梅圆身、皮色淡绿、成熟度八成左右采收。
  (四)鲜果特性。
  1. 果形端正、果实个大,平均单果重20g;
  2. 肉多核小,可食用率≥75%;
  3. 肉脆味香;
  4. 品质优良。可溶性固形物8%至10%;总酸4.9%至6.4%;总糖≤0.03%;100g果肉含维生素C≥5.8mg;
  三、专用标志使用
  陆河青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陆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陆河青梅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