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浙江、海南、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及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吉林省、浙江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海南省、重庆市、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推荐,国家质检总局依法受理了昌平苹果等19个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以上产品其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备查。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联系电话:(010)8226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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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六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