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浙江、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及山西省、辽宁省、黑龙江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推荐,我局依法受理了太谷壶瓶枣等15个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以上产品其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备查。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联系电话:(010)82262157;传真:(010)822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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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