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05
国家版权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 国权联[1996]1号)
(一)接受委托,开发作品使用市场;
(二)提供著作权法律咨询;
(三)代理签订转让或授权使用合同;
(四)代理收取版税或以其他形式支付的报酬;
(五)接受委托,代理解决著作权纠纷;
(六)代理其他有关涉外的著作权事务。
(一)申请开办著作权涉外代理业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涉外代理机构管理不善,不能开展正常著作权涉外代理活动的;
(三)涉外代理机构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涉外代理机构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五)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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