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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说明

  • 法条释义:法条内容的解释。
  • 制度沿革:法条对该条涉及制度的发展沿革情况。
  • 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对该条涉及制度的规定。
  • 学理解析: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该条款涉及制度的认识。
  • 司法案例:涉及该条款制度的司法案例。
  • 他山之石:国际条约、主要国家和我国其他法域(如台湾)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223号——关于批准对丹东板栗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6.01.30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223号)
【发布日期】:2006.12.31
【实施日期】:2006.12.3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6年第223号)
关于批准对丹东板栗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丹东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丹东板栗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丹东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丹东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建议的函》(丹政[2006]75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凤城市2个市,宽甸县,元宝区、振安区、振兴区等3个区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辽栗10号、辽栗23号、丹泽、利平、大峰、9113、有磨、国见、土60、金华。
  (二)立地条件。
  保护范围内海拔50至500米之间,土壤pH值5至6,有机质含量≥2.0%。
  (三)栽培管理。
  1. 种苗繁育:选用无检疫性病虫害,品种纯正的当地板栗苗为砧木进行嫁接繁殖。
  2. 定植:栽植时间为4月上中旬,栽培密度≤1650株/公顷。
  3. 施肥:以有机肥为主,辅助施用化学肥料。有机肥施用量≥7.5吨/公顷,根据树势适当补充化肥,每株施30至50克尿素或复合肥。
  4. 修剪:
  (1)树形为开心形。
  (2)冬剪和夏剪相结合。
  (四)采收、分级。
  在9月上旬以后开始采收,采收以捡拾栗子为主,采收后及时摊开风凉。果实实行分级包装。
  (五)贮藏。
  采后不立即上市,应进行沙藏或低温贮藏。沙藏时沙子的含水量约8%,先在沟底铺5至10厘米厚的湿沙,在将拌好沙子的板栗放入沟中,再覆盖30厘米左右的覆土,并要培成屋脊状。沙藏时间不超过来年4月上旬。沙藏时间不超过来年4月上旬。低温贮藏温度为-2℃至0℃。
  (六)质量特色。
  1. 感官特征:果实呈三角形状,椭圆或扁椭圆形,有顶尖,红褐色或淡褐色,果面光滑;果肉黄白色或淡黄色,有香味,质地细糯。大果型品种平均单果重≥16克,中果型品种平均单果重≥11克。
  2. 理化指标:在采后一个月,其果肉含水量38至45%,含蛋白质5至6%,脂肪4.5至4.8%,淀粉40至50%,大果型品种含糖量≥16% ,中果型品种含糖量≥21%。
  三、专用标志使用
  丹东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丹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丹东板栗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